婚姻家庭纠纷之一同居纠纷

2021/08/26 21:32:23 查看189次 来源:任杰律师

   婚姻家庭是日常生活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由此引发的纠纷相对较多,笔者通过学习以及办理相关案件,总结如下相关内容:

(一)同居纠纷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长期、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对于同居关系的认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无论内部生活还是外部关系上,男女双方都以夫妻相称或者相互介绍给对方的同事、家人和朋友;(二)在经济上收支混同,未明确约定彼此经济独立;(三)对共同生活的贡献不分彼此,并且相当长的时间内和谐、稳定地共同生活。

   若男女双方因感情破裂等其他原因无法维持同居关系,双方没有产生财产纠纷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以下四种情况,同居期间任何一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同居期间产生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的;(二)一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可能构成重婚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三)199421日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属于事实婚姻,应视为合法婚姻;199421日以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那么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怎么办呢?通常情况下按投资比例分割,具体分两种情况:(一)但已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房屋,应以共同共有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并充分考虑投资人对房产的投资额;(二)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产,但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解除同居关系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案房产应当按照按份共有来进行分割。

   除此之外,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达成的对房产及家具的处理协议属于分割共有财产协议而非赠与协议。在对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时,任何一方需先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程序来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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