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智力残疾人士是否能结婚?
从《民法典》第1051条来看,无效婚姻的情形仅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未到法定婚龄”三种。可见,法律并不禁止智力残疾人士结婚。对于他们来说,只要能表达出结婚意愿,且符合其他法定要件,即可登记结婚。
Q2 智力残疾人士的婚姻是否能由父母决定?
结婚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宪法权利,残疾人也不例外。在本次事件里,当地政府回应“婚事得到了女孩母亲和男方的一致同意”,但问题在于,婚姻大事,父母能代替女孩做决定吗?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第1046条的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另一方面,结婚是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也无权代为行使。可见,智力残疾人士的婚姻并不能由父母决定。
Q3 智力残疾人士结婚困难问题该如何解决?结婚自由又该如何保障?
事实上,父母“包办”婚姻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在农村地区,智力残疾人士结婚自由的实现存在诸多困难。那么我们能为他们做点什么呢?
对于结婚困难的问题,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灵活制定一些政策使与残疾人结婚者享受一定的优惠条件,如解决城市户口、提高社会福利标准或减免税收等,以便帮助残疾人解决婚姻问题。对于结婚自由的保障,应当充分发挥有关组织(如由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的能动性,严格监督和防范一切干涉残疾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Q4 如果男方提出离婚,残疾妇女的权益如何保障?
在农村地区,智力残疾女孩“被嫁”五旬男子实属无奈之举,一来女方的父母无法照顾和陪伴她一生,因而想要为其寻找一个归属;二来身体上的缺陷让这类特殊人群更需要婚姻家庭生活,需要配偶的关心与帮助。某种程度上来说,如果男方能真心地照顾女方且维系婚姻关系稳定和谐,便能使残疾妇女的生活得到一定的保障。
然而,这种本身就地位不对等的婚姻关系与普通的婚姻关系相比,更缺乏稳定性,容易破裂。有研究表明,妻子是残疾人的婚姻比丈夫是残疾人的婚姻更容易破裂,离婚时,残疾妇女会因“残疾”和“女性”的双重身份而在离婚后陷于经济与生活的双重困境。那如何保障这类弱势群体的权益呢?《民法典》如是说:一方面,第1090条延续了原《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以保证夫妻中任何一方不会因离婚而衣食无着。该条还在原有规定下删去“从住房等个人财产”的举例性规定,实则是扩大了经济帮助的解释范围,有利于丰富经济帮助的内容和形式。另一方面,《民法典》新设的居住权制度也可以通过调解协议成为离婚时的一种经济帮助措施。
条文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上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离婚后夫妻中有困难的任意一方,并未仅针对残疾人士有特殊照顾。但残疾妇女离婚后的生理、心理状况堪忧,在就业市场、再婚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她们可能无法像其他主体一样,平等、充分地实现离婚经济帮助的权利。为更好地关注和保护她们的权益,在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时,需要结合残疾妇女的特殊背景和具体情况加以解释和考虑,详见下表:
基本内容 | 残疾等级 | ||
高 | 低 | ||
帮助 形式 | 给付金钱、给付具体的特定物权(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提供劳务等。 | 如果残疾妇女残疾程度较高或者因残疾而不方便进行家务劳动或从事特定的必要劳动,对方给予离婚经济帮助的形式也可以是为残疾妇女提供其需要的劳务帮助。 | |
帮助 方式 | 一次性给付&一定期间内的定期给付。 | 如果离婚时残疾妇女年纪较轻,残疾等级较低,且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可给予其一次性的帮助或短期的定期帮助。 | 如果离婚时年纪较大,残疾等级较高,丧失或缺乏劳动能力,则更倾向于给予较前者更长期限的定期帮助。 |
帮助 时间 | 当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既要为提供经济帮助的当事人一方留有合理的准备时间,也要为接受经济帮助的当事人一方提供及时的救济。 | ||
涉及子女问题的特殊考虑 | 如果双方共同的子女由残疾妇女直接抚养,且残疾妇女符合经济帮助的条件,对方除支付抚养费外,还应适当给予更多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