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31 15:43:17 查看184次 来源: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事实婚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为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当下我国婚姻法领域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并不代表法律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构成重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构成重婚罪的行为通常归纳为三种:(一)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谎称未婚骗取登记或串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登记的;(二)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又与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三)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需要注意的是,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追诉外,重婚案件通常情况下属于公诉案件,当事人不能提起刑事自诉。因此,如果遇到重婚犯罪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与上述三种情节有关的基本证据或者线索,以此证明有重婚犯罪事实的发生需要追究重婚一方的刑事责任。经公安机关侦查属实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重婚一方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一方未婚,且其确实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另一方已婚的,其与另一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其行为也不构成重婚罪。
(本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