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31 15:45:45 查看143次 来源: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一、案情介绍
沈某与饶某经判决离婚后,婚生子由饶某抚养,沈某享有探望权。但饶某对沈某的探望方式、时间和次数都不认可,不配合沈某对孩子的探望,沈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探望内容。法院收案后认为,沈某就探望权再次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多次与沈某、饶某沟通,组织协调,最终双方明确约定沈某每月(非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可探望婚生子沈某某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的第一、第三周的周五下午放学后沈某从饶某指定地点将婚生子沈某某接至原告沈某处,并于当周周日下午十七时前将婚生子沈某某送回饶某指定地点。除上述探望方式外,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探望时间应适当增加,沈某与婚生子沈某某在法定节假日及每年寒假、暑假期间共同生活假期的一半时间;沈某在行使上述探望权时,被告饶某有协助的义务。
二、探望权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现行法律将探望权规定为父母的权利,在当事人没有主张的情况下,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依职权处理。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基本不解决探望权问题。如此一来,绝大多数的离婚父母以及办案法官都忽视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父母一方对子女探望权之行使问题,导致我国的探望权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为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极力展示自己的优势和条件,几乎不谈及如果子女不能与自己共同生活时探望权如何行使的问题。而有些当事人即使对自己无法争取到抚养权有所预知,但也没有想过对以后如果自己探望孩子受到阻碍如何救济,或者并不知道自己享有探望权以及该权利如何行使和实现。
三、探望权救济方式
(一)救济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而,若您的探望权受到了侵害,您可以选择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举证
在我国就探望权提起诉讼,需要原告围绕确实确有父母子女关系和抚养孩子一方阻挠另一方探望孩子的行为两方面进行举证。
1、目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离婚后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必须是与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或母,子女依法被他人依法收养后,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就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生父母对于已经被他人收养的子女不享有探望权。继父母只有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才适用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因此如果未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也不享有探望权。
(1)如果是生父母要主张探望权,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存在生父母子女关系,并且该子女没有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证据,如出生证明、户口簿。
(2)如果是养父母主张探望权的,则需要提交合法的收养证明,以证明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
(3)如果是继父母主张探望权的,则需要提交双方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的证据。当然,如果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内容的话,发生纠纷,离婚协议就是有力的证据。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并没有赋予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以探望权,所以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允许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本人探望孩子的话,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2、扶养孩子的一方无理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一般情况下,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对于子女的探望问题都会有一个明确的约定或者规定,如果双方严格按照这个约定或者规定来履行的话,不会发生探望权的纠纷。所以,就探望权的行使发生纠纷以后,主张行使探望权的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对方阻挠自己行使探望权的证据。主要可以收集孩子的陈述、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对方当事人拒绝其探视孩子的录音录像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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