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被认定为赠与双方

2021/03/31 15:47:22 查看171次 来源: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案情简介:

成先生和说小姐结婚十年,婚后购买A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因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成先生要求离婚,说小姐也同意离婚,但成先生突然提出A房产的首付款100万全是自家父母出的,这100万元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说小姐要分房产就应该承担一半债务。

说小姐则表示很冤,从来不知道这笔债务的存在,婚后家里的所有开销都是自己出的,一直以为首付款是成先生的婚后十年的积蓄。至于成先生是否向父母借过钱,说小姐全然不知。成先生的父母也一直没有提过还钱的事情,这百万债务对说小姐简直就是晴天霹雳。

这样一来,A房产的首付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成了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因无法协商一致,成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父母出资的百万首付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承担一半。

说小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到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决定委托成说律师处理。

成说介入:

见招拆招一:说小姐在委托成说前,已经遭到成先生父母、成先生委托律师的多轮试探,千方百计来套话,这时张律师建议要谨慎对待,不轻易回应,以免掉入陷阱。

见招拆招二:成先生为证明其向父母借款100万元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提供了其单方向父母出具的借条,以及父母在购房前一周向其转账共计100万元,成先生收到后将100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看似充分的证据其实隐藏着巨大的漏洞。凭借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张律师在质证环节提出:一是借条并没有说小姐的签字或确认;二是转账时并无备注款项用途。证据只能证明出资事实,无法证明出资时的意思表示。最终该质证意见被法官予以采纳。

见招拆招三:为证明父母出资时是借贷的意思表示,成先生申请其父亲作为证人出庭。通过精心设计提问证人的问题,我们发现并向法庭指出:证人在回答关于借条签订时间、首次要求说小姐还款时间等重要事实时存在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的情形。

主动出招1:找到充分的法律依据据理力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本案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且对于出资没有明确的约定,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主动出招2:庭后适时补充有利的司法案例引导法官作出对我方有利的判决。在开庭后、法院出具判决前,我们进行了大量的类案检索,选取若干个与本案情形相似、判决结果对我方有利的司法案例提供给法官,并在代理词中充分提炼、论证案例观点方便法官审阅、参考。

最终,经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目前已生效):原告(成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与原告父母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故原告主张其父母出资的1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不予确认。

本案判决结果完全采纳了成说律师的法律意见,且该判决结果成功为当事人打掉百万债务,减少了损失,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成说分析:

对于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的认定,民法典的最新规定是如出资时无明确约定,则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目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正是父母实际出资时的意思表示。

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纷争,律师建议:

1.对于非出资一方,如担心出资方父母日后会以借贷名义追还,可留意收集另一方父母作出赠与,无须返还等意思表示的证据。

2.对于出资的父母而言,如担心出资款被认定为“赠与”的,最好在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时“先小人后君子”。如果是出于借款的想法而出资的,最好就让小两口共同签署借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后共同偿还。如果是只想赠与给自家孩子的,那么最好就写份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表示是赠给自己子女的,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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