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1 14:44:57 查看379次 来源:刘克星律师
挂失私取自己名下银行卡内资金是盗窃还是侵占?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份左右L女士在某单位上班时认识了同事D女士,之后两人相处融洽,L女士把D女士当作“闺蜜”。2018年L女士因生活原因,想把自己的财产进行隐匿。由于L女士跟D女士认识多年,平时相处还不错,觉得D女士值得信任,L女士就找了D女士,表示想借用她的身份证信息去银行办一张银行卡用来存放积蓄,卡由L女士独自保管,密码由L女士独自掌握,D女士表示同意。2018年6月6日D女士配合L女士到某银行网点用D女士的身份信息开了户,办了一张借记卡,办卡时银行卡密码由L女士本人设置,D女士不知道密码,办卡时登记的手机号码是L女士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D女士配合L女士在银行办好银行卡之后该卡一直由L女士掌管,到案发该银行卡亦一直留在L女士本人身边。之后通过ATM机多次进行存款,但存款凭证未取或已经丢失;在2018年6月21日L女士在银行柜台存入49000元并留有凭证。到案发期间,L女士共累计存入现金将近16万元。在持卡期间L女士从来没有外借过此卡也没有取过该卡账户内的存款,直到2019年10月17日因生活需要,L女士持此卡去银行ATM机取款,这次也是L女士持有此卡以来第一次去取款,取款时发现机器提示此卡“认证失败”,由于无法进行取款,L女士马上联系了D女士询问其原因,D女士慌称帮L女士查一下原因,也没有说已经办理银行卡挂失并补办后私自窃取了L女士卡内存款。后经过L女士多次追问,D女士方承认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后私自取卡内一部分存款的事实,但找借口美化窃取事实。L女士要求与D女士见面及还款,D女士找各种各样的借口躲避不见面,也不还钱。
【争议焦点】
通过故意挂失的手段侵吞自己名下、但不拥有卡和卡密码的银行卡数额巨大到底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法律实务处理不一。在接案时,我们将对方行为暂定为盗窃,后经过所里面集体讨论,对于是侵占还是盗窃也没有统一定论。
【律师代理思路】
由于接案时,L女士只有对方照片、手机号码及挂失的银行卡,并无身份证信息,如果要按民事案件处置,几乎无法立案。要作刑事案件处置,要先区分D女士是侵占行为还是盗窃行为,侵占罪是自诉案件,盗窃是公诉案件,处理途径和效率不一样。作为本案代理人都坚持认为对方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的,而且数额巨大。询问过L女士时,L女士表示此前也有去寻求报警解决,但是警方说是她与D女士之间是经济纠纷不予受理。故,如果要作为盗窃案处理,必须要说服警方,让其立案受理。作为代理人,我们开始整理证据材料,并根据L女士描述和证据材料起草正式“控告状”,同时搜集这一方面的论文及案例(之后一个非常类似的案例)。本代理人整理好资料、证据后约上当事人一起到银行卡开户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正式报案。一开始警方也以对方是“侵占”行为不予受理,经过解释法律、提供案例及文献说服了警方,警方后面观念发生了转变,认同D女士的行为是涉嫌盗窃的行为,认为其涉嫌盗窃罪,其后正式立案受理。不久,D女士到案,被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概述】
D女士被刑事拘留后不久,D女士家属通过打听找到我们代理律师,表示愿意退赃及赔偿。在与L女士沟通后,L女士表示如果D女士愿意接受她的条件,她愿意和解并愿意出具谅解书。D女士家属同意L女士提出的条件后,返还了全部银行存款并作了相应赔偿,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及谅解书。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D女士通过故意挂失的手段侵吞自己名下、但不拥有卡和卡密码的银行卡内他人钱款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为手段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又因D女士不掌握密码及银行卡,故卡内资金事先不属于D女士占有,不应当被认定为侵占罪。
【结语和建议】
在办理本案中,反应出我国刑法对于通过故意挂失的手段侵吞自己名下、但不拥有卡和卡密码的银行卡的行为是侵占还是盗窃行为存在争议,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逐渐完善,否则有时会让受害者无法找到救济途径,施害者却逍遥法外。此外,出借银行卡和借卡使用都存在风险,应广泛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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