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强过失致人重伤罪案

2021/04/30 06:03:23 查看136次 来源:陈进峰律师

王某强过失致人重伤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31日中午,孙某甲邀请周某乙、程某等6人在新沂市其家吃饭,并让被告人王某强帮忙做饭炒菜。期间,周某乙劝被告人王某强喝酒时,二人发生语言争执。当日15时许,酒席结束后,被告人王某强与周某乙在孙某甲家门前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强手推周某乙胸前一下,周某乙仰面倒地致头部受伤。经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被害人周某乙的主要损伤为颅脑损伤后昏迷,CT检查显示颅骨骨折,两侧额颞颅板下出血,蛛网膜下腔积血;胼胝体体部上方、胼胝体压部积血,予开颅行右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清除术,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王某强于案发当晚醒酒后,孙某甲在电话中让其到新沂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其即到该所接受调查。被告人王某强已支付周某乙医药费8万元,孙某甲支付周某乙医药费5万元。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提起公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强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等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王某强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周某乙自身存在过错亦是导致案件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2.上诉人王某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认罪认罚,无再犯罪危险,请求对其适用缓刑。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综合全案情况,对上诉人王某强可适用缓刑。

二审期间,本院收到上诉人王某强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周某乙的近亲属达成的和解协议书、被害人周某乙的近亲属签名收到王某强的赔偿款人民币1150000元的收条及出具的谅解书。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1刑初631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王某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强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强委托近亲属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结合上诉人王某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新沂市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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