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遗产案例(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2021/04/30 15:00:19 查看192次 来源:焦宁霞律师

案情介绍:

华某与被继承人俞A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育两名女儿,分别是俞大A和被俞小A

被继承人俞A2005114日去世,一套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一套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俞A、华某和女儿俞大A三人名下,系三人共同共有。

A的父亲俞某(20061129日去世)与母亲刘某(200989日去世)生前共同生育六名子女,分别是俞B、俞C20061010日去世)、俞D200441日去世)、俞E2016824日去世)、俞F和被继承人俞A

另,俞C生前与案外人查某系夫妻,两人共同生育两名子女,分别是俞大C、和俞小C;俞D生前与案外人邹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育两名子女,分别是邹甲、邹乙;俞E与案外人朱某原系夫妻,后于1994716日离婚,两人婚姻期间共同生育两名子女,分别是朱甲、朱乙。

分析:

因为被继承人俞A生前未留任何遗嘱,且其父母均在其去世后再去世,亦未留任何遗嘱,故俞A所拥有的系争房屋1/3的产权份额在其去世后应由法定继承人华某、俞大A、俞小A及父母俞某、刘某共5人各继承1/5

俞某及刘某去世后,两人应继承的份额则由法定继承人俞大A、俞小A、俞B、俞F、俞大C、俞小C、邹甲、邹乙及俞E9人继承。其中俞大A、俞小A、俞大C、俞小C、邹甲、邹乙对其祖父母俞某及刘某的财产继承系代位继承

又因为俞E2016824日去世,其生前未留任何遗嘱,故俞E应继承份额又转由朱甲及朱乙转继承

 

A、俞C、俞D均先于其父母死亡,故俞A、俞C、俞D的子女代位继承其祖父母俞某及刘某的遗产。

 

  关于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1)   成立的时间条件不同。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代位继承是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

(2)   主体继承人不同。

转继承人是所有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可以是被继承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可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而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   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另,虽然本案并不涉及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202111日起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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