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4月10日,姜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月工资2.6万元。2018年3月16日,姜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公司于同日向姜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职期间,姜某实际收到工资77147.58元。2018年8月1日,公司股东申请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经审核,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核准注销。
期间,姜某一直讨要工资未果。于是,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股东石某、俞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1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石某、俞某某支付工资12万余元。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高于实际发放工资,劳动者离职后是否有权向公司主张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石某、俞某某虽主张在实际履行中变更了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但并未提供充足的书面证据予以佐证,故应当按照书面约定补发工资。
若公司已注销,应向谁主张权利?依照有关法律,企业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而简易注销是基于投资人对已经过清算的承诺而实施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清算。因此,在未经合法清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公司解散时,清算组未根据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则债权人可向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可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