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认定违法建筑的因素

2021/06/17 16:11:55 查看1106次 来源:孙丽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条例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等问题均未做具体规定。笔者仅对拆迁过程中认定违法建筑需要考量的因素进行探讨,以期达到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之目的。

    一、违反的规范

    认定条例所称的违法建筑首先要厘清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两个概念。一般认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建造的建筑物;违章建筑则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已经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于新法摒弃了旧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新法缩小了不给予补偿的建筑物范围,对于违反行政规章及其他制度建造的建筑物在拆迁过程中应当给予或部分给予补偿。

    二、主观的认识

    房屋建造行为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并不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尤其是在房屋已经建成而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如果拆迁人在之后的拆迁过程中单方面认定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该行政行为很难令拆迁人接受,容易激发社会矛盾。房屋建造毕竟不同于其他民事行为,大部分公民可能一辈子也不会有自己建造房屋的经历,自然不会了解建造房屋所需要的手续。虽然法律一经公布后就应当推定公民知晓并应该遵守相关规定,但我国法律种类繁多,即使是专业法律人士也无法做到全部知晓,更不能苛责普通公民应当知晓建造房屋的程序性事项。

    三、历史的因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确定的事实求实原则是处理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违法建筑的基本原则。该条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据此,行政机关在认定处理违法建筑时,应当在查明违法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用途等因素的基础上,对违法建筑进行妥善处理。

    综上笔者认为,拆迁中认定违法建筑时必须以“市场价值补偿”和“被征地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等原则为指导,综合建筑物形成的历史原因、建造人的主观态度以及违反的相关规范等情况,判断建筑物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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