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之终止

2021/07/07 11:35:20 查看136次 来源:刘思宇律师

合伙协议之终止

案情简介

20151013日,甲、乙、丙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入股造型社,约定甲、乙分别出资25万元,丙出资50万元,甲、乙各占50%的股份,丙有权收取造型社营业流水的5%。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为3年,截止日期为20181013日,协议终止甲、乙返还丙方出资款。201711月,造型社因经营效益差停止营业,20181月,甲方单独成立新造型社继续为尚未消费完毕的客户提供服务。合伙协议约定期限届满,丙方认为甲、乙未如期返还其出资款,且未按期分配营业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共同返还出资款并支付未分配的营业额。

 

涉及法律问题

1、个人合伙的概念

2、合伙的对内、对外责任承担方式

3、营业额的计算方式

 

律师解读

1、个人合伙的概念

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之间的盈余分配应当依据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合伙的对内、对外责任承担方式

两个以上公民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形成个人合伙这一非法人组织,其区别于法人主体资格,但是依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这就必然会涉及其内外部关系,即个人合伙对外、内部合伙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方式。

个人合伙为非法人组织,不同于法人的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法人对外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责任明显重于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

合伙人内部会涉及出资、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问题,合伙的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如无特殊约定,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享受和负担。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简而言之,合伙责任承担为对外连带,对内按比例。

3、营业额的计算方式

营业额即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

4、合伙法律变化

《民法典》中未保留个人合伙,但是在合同编增加合伙合同,用于调整合伙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关于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债务承担方式并未进行变更,依然沿用对内、对外区分的原则。

5、本案情况

第一,甲、乙、丙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出资比例及所占份额,丙要求甲、乙返还出资款为合伙人内部纠纷,应当依据其约定进行返还,没有约定,甲、乙依照出资比例即1:1进行返还;第二,丙履行出资50万元的义务,部分为转账给甲进行支付,部分为通过信用卡刷卡消费支付至关联方之后转账至甲的帐户,通过银行消费记录调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完成出资义务;第三,营业额即合伙的收入计算,本案中丙方主张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甲、乙支付营业额的6%,营业额的确认直接关涉该项主张的计算基数与金额。造型社通常采用充值方式预收价款,同时赠送部分权益,之后消费在其充值帐户扣减价款,恰好对应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情形,相应的收入确认应当以实际已经提供服务的部分进行确认,而未实际提供服务部分为负债,在本案中营业额=实收卡金+现金收入+产品业绩;第四,营业额的计算期间,三方约定合伙协议履行期间为三年,但因造型社经营效益不好,201711月已经停止经营,营业额计算期间应当截至201711月。

法院审理之后,并未判令甲、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据双方出资金额分别向丙方返还一半出资款,甲方主张的营业额的计算方式及计算期间均予以认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48.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九条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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