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

2017/01/19 15:05:24 查看2380次 来源:韩长占律师

一、一般情况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共3个月)

二、特殊情况

下列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3个月)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上述期限(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7个月)。

三、不确定的期限

1、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第一条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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