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9 15:05:24 查看514次 来源:韩长占律师
近日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交通事务部(韩长占、贾有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获得云南省内甚是少见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按国民平均寿命(70周岁)计算判例一份,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红中民三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法院认定“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经鉴定中心鉴定……(上诉人的相关假肢费用)并结合上诉人的实际情况,据国民平均寿命情况,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至70周岁较妥” ……
晨昀释法: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标准,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规定,特别是计算周期,考虑到每一个案的具体情况,法院的裁判亦是各不相同。相比较而言,各地法院支持20年居多,上述案例是对现有司法实践的再次突破,即结合当事人年幼等相关情况予以综合考虑,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审判原则,上述判决系值得借鉴、学习的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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