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不可诉的前世今生

2021/08/03 15:55:15 查看184次 来源:张慧娟律师

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给事故当事人,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是否可以按照《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些非法律专业人士极易认为不服向法院诉讼其理所当然,因事故认定书是公安行政机关单方面针对具体行为人而做出的产生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相应的特征,然而,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是否能诉讼已经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让我们把时光回到十几年前,尤其在法院系统,对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受理,各地方法院处理不一。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实施,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规定实施之前,有不少法院受理和审理了一批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会上的总结讲话》(2004年11月12日):“奚副院长在讲话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是否受理问题,讲的已经很清楚了,这也是最高法院研究室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这类案件的受理问题几年来一直存在分歧意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院行政庭作了大量工作,多次与有关部门沟通,召开研讨会进行论证,许多法院和行政审判人员也作了很大的努力。从法律和法理上分析,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是有一定根据。但是由于意见难以统一,实践中的阻力很大,客观上给许多法院受理、审理案件造成很多困难。另外,有些法院受理有的不受理,也严重影响了法治的统一和司法的严肃性。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问题就更加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强调有条件的受理没有条件的法院不受理,使法院处于被动地位,还不如暂不受理为宜。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统一的说法,不能认为这个是一种倒退,只是对此类问题的一个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全面提高行政审判司法能力,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14年11月10日):“……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的受理问题。近几年来,不少法院受理和审理了一批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应该说,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有一定根据的,但认识不一致,实践中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受理,很不严肃。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据此,我们认为对于一项证据是否成立、合法问题,完全没有必要通过一个独立的诉讼案件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此问题研究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正式出台前,对此类案件已暂不受理为宜。对于已经受理的应当尽快审结,已经判决的仍然有效。”

既然对事故认定书定责不服,不能行政复议,也不能行政诉讼。那让当事人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是书证,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文书证的规则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反的事实予以确认。可见,在法院诉讼阶段,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定责不服,除非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交警部门的认定,才有可能被法院采信,其举证难度与证明高度何其之大。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实施)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之规定,是当事人对事故认定及事故证明不服最有效的权利救济方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您的利益可能受到侵害时,应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站在您身后为您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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