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这些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保需赔偿员工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2021/08/10 16:13:18 查看1311532次 来源:张慧娟律师

符合这些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保需赔偿员工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作者:刘鱼芳 (德恒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7.19

[正文]


众所周知,企业是否依法为员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直接决定了员工是否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养老保险待遇的高低。当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时,许多员工会要求企业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非都会获得裁审机关的支持。司法机关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进行裁判,即:“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7年,在最高院机关刊物——《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9期)上发布的一个案例中(案号:[2015] 淅民初字第262号),法院认为:“根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在与养老保险有关的实践中,有法院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因果关系的条件。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及司法判例,我们认为,员工因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同时满足以下这些条件的,用人单位通常需赔偿员工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包含以下几种情形:(1)未缴纳社保;(2)缴费年限不足,常见的是劳动关系建立多年后才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或者有中断缴费或者间歇性缴费的情形;(3)缴费基数不足,即未按照法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保。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于前两种情形,对于第三种情形,现实中,由于缴费基数不足并不会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且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获得救济,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


尽管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但是《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才开始实施。现实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政策缺位、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等原因,存在社会保险无法补办的情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才有可能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进而获得法院的支持。实践中,法院主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意见来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能够补办或补缴社保。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6月16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废止<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7号,以下简称《通告》),根据《通告》,2020年7月1日起,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北京市户籍人员无法再补缴养老保险。这也可能会促使一部分劳动者提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
 

3、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社保并不必然导致劳动者遭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产生损失的直接原因。需注意的是,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这里的“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是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养老保险时,即使劳动者已经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大都会支持此观点(例如[2020]新22民终318号、[2016]陕04民终278号案件),原因在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相差较大,劳动者自行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未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责任,且实际操作中,也不影响用人单位同时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不过,考虑到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两者不能同时享受,法院会根据两者之间的差额,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与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存在因果关系


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前提下,实践中,还有法院会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与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因果关系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例如在(2019)京03民终1618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刘某与A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8年,A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行为与刘某无法享受养老待遇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刘同利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在(2019)吉民申104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因无法认定B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养老保险与王某受到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进入用人单位后距离退休年龄已不足15年等非用人单位过错的原因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承诺放弃也属无效。因此,尽管劳动者有过错会作为法院考虑的因素,但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离职经济补偿、工资、各项损失等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时,劳动者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例如在(2019)京01民终4936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就2017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等项,鉴于《情况说明(收条)》中明确“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问题,双方不存在有任何权利和义务”,故本院对上述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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