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2021/08/10 16:17:59 查看3701次 来源:张慧娟律师

【案件概况】

贾某于2019年11月14日入职某饰品制作公司,担任销售导购,自述月薪6200+提成,贾某工作至2020年1月8日,工资发放至1月,工作期间,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从2019年12月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贾某一直都处于试用期且公司都未支付贾某工资,致使贾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

1.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2.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

争议金额合计人民币一万三。

【说来话长-耐心为双方疏导分析】

1.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无书面确认工资标准,导致“婆说婆有理”

贾某:公司当时承诺她基本工资6200还另有提成。

公司负责人:贾某每月工资只有2300加提成,并提供了公司基本薪资结构表作为证据。

2.最终谁有理,还得证据说了算

贾某能提供可以证明薪资标准的只有一张小纸条,称这是公司经理给她计算的工资和奖励;贾某将一个word“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作为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以及经济补偿金

这张纸条上,一没有贾某口中所说公司经理的签名,也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如何能证明贾某的证明目的?所以,笔者认真给贾某分析证据的重要性,以及证据需要满足的条件,证据需要具备“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些专业术语对于贾某过于陌生,所以,我们换成更口语话的表达,(1)纸条由谁出具,既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无法证明是公司出具的;(2)纸条的内容需要能证明相关事项,纸条上写着各种没有逻辑的数字,看不出来工资和奖励。后

关于word“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我们同样解释给劳动者,该协议落款并没有公司的公章和日期,也没有贾某的签字和日期,这就是一个范本,不能代表双方任何意思。

在给贾某解释完后,我问贾某,其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自己的基本工资就是6200/月,贾某说没有了。在上述基础上,笔者开始劝导贾某不要在对6200这个数字继续执念了。

在与贾某沟通证据的同时,笔者也拨通了单位电话,单位将计算方式告知笔者,最终核算出的调解金额是7500。单位虽然未提供与贾某签字的证据,但是提供了类似工作岗位的工资记录,银行流水等,虽然,笔者也告知单位该证据的关联性是有一定问题的,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了解。但从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计算逻辑,单位一定程度可以自圆其说。

3.证据不充分,调解中争取互谅互让

考虑到双方证据均存在瑕疵,笔者告知双方风险后征求双方调解意愿。笔者跟贾某联系告知单位的调解金额,贾某的言语中充满了气愤和不满,称笔者就是在她与单位之间“和稀泥”,“给这个钱也不划算啊”。后申请人又多次致电对笔者苦苦相求,看看是否能多争取一些,口中依旧提着“不划算不划算”。

笔者与单位沟通过程中,也告知单位该种操作的不合规以及相关法律风险,本案最终是以8500元的调解金额画上了句号。

【结语】

本案的争议落脚点在于工资到底是多少,《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劳动报酬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对于工资约定不够明确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没有提交录音、微信等其他有效力的证据,只能依据“同工同酬”原则进行推算。

最后,笔者提示劳动者:官司不是你想打想打就能赢,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劳动者要提高证据意识,在前期要重视证据的搜集与保存。笔者同样提示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即是法律规定,更是管理需要。

 

丁茜 (兰台律师事务所)



兰台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 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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