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追诉时效多久?

2021/08/10 16:19:56 查看1766次 来源:张慧娟律师

基本案情:

王某在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A公司任职,在此期间,A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离职并在其他单位任职,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又回到A公司工作。王某2018年5月向人社局投诉在A公司在职期间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人社局同日予以立案,后经调查,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要求A公司申报缴纳王某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的社会保险,其他投诉不予处理。

律师分析: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而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王某于2018年5月向人社局投诉在A公司没有为其购买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两段期间的社会保险,但是A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未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了2年的查处期限,人社局对该违法行为不再进行查出。而A公司在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未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从连续行为终止之日即2017年6月起算2年,即应至迟于2019年6月向人社局投诉,王某实际在2018年5月份追诉该期间的违法行为,仍在追诉时效以内。故,人社局决定,要求A公司申报缴纳王某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的社会保险,而对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未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不再查处。

律师意见:

回到我们标题中的问题,社会保险追诉时效为2年,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另外,职场中一度流传:“被社保部门查处,仅会要求补缴2年的社会保险”。这个说法其实是没有依据的,一方面是对追诉时效的误解,另一方面,若用人单位被投诉、发现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行为,只要在2年时效以内,那么,用人单位应当补缴全部社会保险。如员工2005年1入职,持续工作至2018年1月离职,只要在2020年1月份之前员工投诉或被社保部门发现存在违法行为,那么用人单位应当补缴2005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共计13年的社会保险。


(本文来源于 公众号 劳动法微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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