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前漏水,现业主也要赔?只因你没这么做!

2021/08/10 19:42:51 查看136次 来源:秦瑞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的房屋于201410月装修完毕用于自住, 20151月刘某发现餐厅、客厅中央、书房及卫生间屋顶渗水,经查明系当时房屋所有人罗某所致。后原告数次要求被告罗某尽快予以修复,待修复完成后双方再商定损失赔偿金额,后因罗某未尽力修缮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居住。201512月底刘某再次联系罗某时,发现罗某已将房屋出售给被告苗某,罗某和苗某互相推诿不予处理,协商未果,且该事情已经给原告及家人造成精神损害,故刘某将罗某及苗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苗某赔偿因漏水导致的原告经济损失12812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承担鉴定费用13000元和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审理期间罗某称房子已经在201510月卖给了苗某,财产已经转移漏水的责任不在被告罗某,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苗某称罗某及中介均承诺房屋没有漏水,漏水事件发生在其购买罗某的房屋之前,在买房之前产生的漏水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查明案涉房屋原系罗某所有,20151216日罗某将房屋出卖给苗某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苗某于201618日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刘某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查明房屋顶漏水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房屋水管道破损造成渗水,二是房屋主卫防水层存在缺陷。在鉴定意见书未明确漏水时间节点的情况下,均未提供证据证明造成漏水的时间节点,且据原告刘某所述,房屋发生漏水是在漏水房屋过户期间。因二被告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故二者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如下:罗某、苗某平均承担损失,各赔偿6406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二手房以其地理位置优势、周边配套完备、价格较低等优势吸引大批购房者,在看到二手房的优势时也需要注意到二手房交易的诸多风险,政策风险、交易风险、房屋质量风险。此案例中,苗某在购房前没有对房屋的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测,偏听偏信了售房者及中介的承诺,而没有在买卖合同中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也没有让卖方罗某书面承诺房屋无瑕疵等担保责任,过户后发生渗漏导致刘某房屋受损,因鉴定无法确定具体的时间点,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双方对于所造成的损失损失均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二手房买卖前房屋质量问题进行全面考察,对渗水漏水、地面和墙面有无裂缝等问题应重点查看,通过实地走访等了解房屋真实情况,在签订二手房合同时就对质量问题进行责任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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