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了个微信好友,竟有了牢狱之灾

2021/08/20 15:24:40 查看1063次 来源:金和让律师

 2020年,一位自称可以帮忙办理贷款的网友在微信上加朱某为好友,朱某因近期缺钱,便添加并询问办理贷款相关事宜,二人经商议后达成共识:由该网友安排朱某注册公司办理贷款的相关事宜,朱某听从该网友的安排,来到北京注册公司,开公司账户,并将三个账户交给指定人员进行管理。

    数天后朱某接到银行电话,被告知其账户异常,朱某意识到其中有些问题,可能涉嫌犯罪,通过网络咨询了数十名律师,未获得有效信息,整日惶恐,后于2021年4月因涉嫌诈骗罪/帮信罪被北京警方抓获。

    其家属在网上寻找律师解答,获得的答案是:帮信是小罪,朱某未获得较大利益,并且其没有前科,批捕的可能性太小,不找律师也没问题,于是家属就抱着观望的态度,等待朱某取保候审。随后警方通知家属,朱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15日被批捕,得知被捕后朱某家属心急如焚、连夜乘高铁到北京,找到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工作

    受朱某家属委托后,华让律师首先于5月27日会见朱某,向朱某详细了解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得知朱某曾经与他办理贷款的人有过通话并录过音,并且在得知其银行账户异常后察觉事情有问题,在当地报过警。

    得到这两项关键信息,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并于7月6日到检察院阅卷,在阅卷之后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并积极与检察院进行沟通,提出辩护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01

朱某的行为构成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并愿意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其自首情节及良好的认罪态度来看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02

朱某的主观恶性和客观犯罪情节都相对轻微;

03

朱某系初犯,以前无任何犯罪记录,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其认罪态度和之前的社会表现来看可以对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04

朱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是从属及受支配的地位,在本案中仅起到帮助作用,对其无羁押必要;

05

案发后,朱某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根据本人意愿,家属愿意积极退赔,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06

朱某的家庭情况比较特殊,父母皆为农民,家境贫困,其父身体病弱患有多种疾病。

案件论辩及律师寄语

    律师根据以上辩护观点与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为朱某争取到了自首情节的认定等重要情节,此外,关于该案件的定性问题,检察官在考虑贷款诈骗罪未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间有所犹豫。

    律师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检察官沟通,检方同意将罪名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名的量刑较于诈骗罪较轻),并让检察官意识到朱某虽涉嫌犯罪其亦为本案的受害者,为朱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到了最理想的量刑建议,此事到目前为止,可以说本案获得了重大进展,家属较为满意,十分认可律师的工作。

    然天有不测风云,就在辩诉双方约定于2021年7月21日去看守所会见朱某准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当天,案情发生重大变化: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收到上级领导通知,由于该案是断卡专案,案情复杂,涉及人数广,朱某的开户行中的钱款疑被查出涉及某诈骗案件。

    本案于2021年8月5日被退回到公安补充侦查,之前所沟通的刑期无法落实,需案件进一步落实情况后再次与律师沟通刑期,此事与家属沟通后,家属表示遗憾的同时也表示理解。团队负责人得知此消息后第一时间召开会议讨论并确定了后续的辩护方案,也为大喜大悲后的家属带来心灵的慰藉,目前律师的工作在进一步跟进中。

最近,由于疫情的影响,网络犯罪事件频发,犯罪分子通过多种渠道、想尽方法去获得大家手中任何承载着个人信息的载体,华让律师在此温馨提醒您:请勿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身份证、工作卡以及支付宝、微信、闲鱼、京东金融等第三方支付账户买卖、租赁给他人,不要因小(亲友感情或小恩小惠)失大,在网络上不要轻信他人,要有自己的判断,避免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希望大家都能遵纪守法,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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