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

2021/08/26 08:40:32 查看3198次 来源:刘明珠律师

侦查终结,是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系列的侦查活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足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结论,决定不再进行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侦查终结的审查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一) 侦查终结的条件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

 

3.法律手续完备。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不可。

 

二、侦查终结的条处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1.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2. 撤销案件。对于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总结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 应报请检察院批准,但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无需检察院批准,但是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 条和《公安部规定》第188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报请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此规定而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1. 提起公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起诉。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3.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决定:

 

(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

 

(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依据《高检规则》第243245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负责侦查的部门J应当将撤销案件意见书连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十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撤销案件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并制作微销案件决定书。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撒销案件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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