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普法】媒体平台报道失实,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删除吗?

2021/08/26 15:43:56 查看932次 来源: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一个昵称为“媒体爆料人”的用户在某知名网络平台上发布消息“某知名女星被坐实私生子丑闻?”,之后被爆料女明星向该网络平台申请马上删除消息,其平台负责人拒绝删除且该“媒体爆料人”继续发布消息。于是,被爆料女明星将其平台起诉,请求法院责令该平台删除相关内容并向其道歉。那么,媒体平台报道失实,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删除吗?

网络媒体平台的报道内容失实,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平台删除相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28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律师评析

由于网络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被侵权人一般只知道侵权的网站,很难确切知道侵权的网络用户是谁。因此在实践中,被侵权人通常只能先行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侵权主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4条至第1197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平台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发现后,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告知其网站上的内容构成侵权,可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禁用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该通知之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放任,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028条是关于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补救的规定,明确了媒体对报道内容失实负有更正和删除义务。媒体报道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加之其往往追求时效性、爆炸性的效果,一旦其报道内容失实,将会对涉及的民事主体的名誉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名誉权人发现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的,有权直接要求媒体予以更正。这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在实践中也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如果在名誉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媒体报道失实,要求其更正后,媒体拒不更正的,名誉权人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限期更正。

《民法典》该条规定给媒体的行为规范划出了界限,同时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媒体的新闻报道和新闻批评的权利,平衡权利保护和媒体监督的关系,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


律师提示

名誉权人发现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内容失实的,可直接提供证据要求媒体更正或删除相关内容,媒体拒不更正或删除的,名誉权人可请求法院责令其更正或删除。

对报道内容失实可能侵犯民事主体名誉权的,媒体对失实内容负有更正和删除的法定义务。

责任编辑:东方律所品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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