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与其聘请的工作人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21/09/28 15:14:20 查看247次 来源: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破产管理人又称破产清算组,是指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算、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候,清算组必然需要聘用一定的工作人员,聘用这些人员的费用以及清算过程中的其他费用为清算费用。在破产清算期间,尽管破产企业仍然存续,但清算人员是破产清算组聘用的人员,并非破产企业的工作人员,其与清算组之间应为劳务关系,其所得收入是劳务费。

      用人单位是依法成立并经工伤等级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服务活动等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而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制定的管理人不能成为用工主体。《企业破产法》第28条规定:管理人员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从该规定可知破产管理人员的报酬是由人民法院决定,而且《企业破产管理法》把支付给破产管理人及其聘用的人员的费用列为破产费用,而不是列入破产企业的工人工资,作为破产财产一并清算。因此,破产管理人在人民法院的许可下,聘用的工作人员所获得的的费用并不是劳动法律所调整的工资范畴。

     另外,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人员成立的,并不是依法成立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也不是公司部门或分支机构、也未受公司委托。破产管理人是对债权人负责、向法院汇报工作、受债权人会议监督。这也就是说破产管理人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临时指定某部门成立的机构,不需要取得营业执照。破产管理人从事的是对企业的清算工作,对债权人权益进行保护,并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组织特征。

      我是长沙劳动仲裁的律师,有任何劳动仲裁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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