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异议之诉

2018/04/19 22:47:32 查看1131次 来源:赵修旺律师

  2009年柯某、李某合伙做生意,拖欠某某公司的混泥土款项,某某公司通过在广西某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胜诉。柯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14年,某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柯某转移财产,李某失踪。2016年6月,原告委托本律师申请执行柯某的配偶钟某的财产。本律师多次去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并申请直接追加钟某为追加被执行人,由于钟某未在前面诉讼中出现,故法院认为不能剥夺钟某的诉讼权利,因此驳回原告直接追加钟某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本律师认为,我们可以提起财产执行异议之诉,故追加钟某为财产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但是,本律师同时考虑,李某失踪,法院是否可以立案?直接追加钟某为被告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钟某是否需要对其合伙债务承担连带债务?是承担柯某一个人的连带债务?还是承担本案的全部连带债务等?本律师在查找相关的法律条文后,充满信心的去开庭,不管对方律师如何狡辩,事实就是事实,庭审开了几个小时,最终,因对方不愿意调解而休庭。休庭后,本律师在一周内撰写本案代理词邮寄给法院。说句实话,开庭后,广大律师都在(广西教授案夫妻债务中要求废除婚姻法解释二24条)某些所谓的大人物亦在蠢蠢欲动。我真的非常担心。

  在写完代理词后,每天有时间就回关注婚姻法解释二24条是否修改(现在修改了如果再那样起诉,法院判决我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其实本条款是保护债权人的初衷而设立的,并不是像有些大律师说的一样,破坏社会法治。最后经过多次与主审法官的沟通交流后,发现法官的法治理论非常强,在他身上学到非常的东西,并学会了淡定。今天判决书终于下来了,本案,本律师代理的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异议之诉完美胜诉,我也可以向当事人有个交代,亦为以后此内案件提供经验。现在可以好好的休息一下咯。感谢大家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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