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父罪女不担,家济律师成功为传销头目之女减罪

2018/05/08 13:34:15 查看179次 来源:吴敬律师

  一、案件简介

  白某乙在某金融公司任会计,主要从事财务上的的工作,负责收钱,出具票据,该金融公司是其父亲白某甲创立,线下有数百人。后被人举报,白某甲、白某乙及几名公司重要人员被拘留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乙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建议是7年。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白某乙发展下线人数较少,其也是参加者,另被告人白某乙主要的工作是从事公司财务类业务,不是组织、领导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最终,被告人白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办案经过

  1、案件的难点(核心点)

  我们认为,本案问题的核心是:(1)被告人白某乙是否与其父亲白某甲共同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被告人白某乙在案件中起到什么作用、(3)被告人白某乙发展下线的人数到底是多少。

  2、辩护人归纳的案件重点

  在接受了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后,辩护人迅速阅卷、并会见了被告人白某乙,并且对案件进行重点归纳:(1)白某乙是协助其父亲白某甲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还是为公司工作、(2)被告人白某乙在案件中的地位、(3)参与传销人数的确定、(4)被告人白某乙的如实坦白行为的认定。

  3、辩护人的努力

  (1)辩护人通过调取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公司是否属于合法经营行为,最终确定本案中一些人确实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辩护人通过查阅案件、被告人白某乙的供述,白某乙的亲戚的叙述,确认被告人白某乙仅仅是辅助白某甲,起到的作用不大,更多的是参与公司的财务工作。

  (3)辩护人说服被告人白某乙家人,将非法获取的款项积极退还给部分传销活动的参与者。

  4、主要的辩护意见

  (1)本案中,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事实上是白某甲及其他核心人员,他们发展了大部分下线,明显在组织中起到了领导的作用。

  (2)被告人白某乙仅仅是起到辅助作用,其主要工作内容事实上是会计,大多为财务工作,为了公司工作,而非为白某甲工作。

  (3)被告人白某乙发展下线人数较少,其事实上也是传销活动的参与者,其中多数传销活动参与者是为了充人数,或者为了晋升而挂在白某乙名下。

  (4)被告人白某乙存在坦白情节应当予以认定,从公安机关对白某乙所做的整个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使得公安机关能够顺利侦办案件,其如实供述情节,在每次笔录中均有体现。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白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四、办案心得

  1、耐心阅读案卷,发现其中利于当事人的信息,进行归纳总结。

  2、充分利用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经验相结合,确定辩护思路。

  3、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争取在关键性分歧上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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