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销国外定居者或取得外国国籍者的户口的评论

2021/11/15 17:20:02 查看1300次 来源:胡冰律师

这是一个老话题。2018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出台,其中有两条规定: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本人应当持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自行取得香港、澳门地区居民身份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自行取得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本人应当持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其户口。

  第四十六条 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其户口。

根据这两条规定,上海居民定居港澳、国外,取得港澳身份或外国国籍者,应当申请注销户口,未办理的,派出所告知其办理注销,拒绝注销或没有告知后一个月没有注销的,派出所可以注销其户口。

注销户口等于取消中国国籍吗?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国籍法》规定了自动退出以及申请退出两种情形。《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自动丧失有两个要件,定居外国以及取得外国国籍,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国籍法》第十条规定了申请退出的三种情形:成为外国人近亲属的中国公民,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第十一条规定,此三类人退出国籍申请经过公安部门批准,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规定不准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两类人: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退出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成为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但申请得到批准者,其外国国籍不得保留,因为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如果户籍在上海市,本人户籍应当注销,而不是可以注销。没有定居外国但取得了外国国籍,且没有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或申请未得到批准的上海市户口的中国公民,其户籍处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不准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两类中国公民,如果其取得了外国国籍,其户口也要注销吗?如果根据该规定,这两类人注销了户籍,其生活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其本人无法在上海市正常生活的。尽管这是小概率实践,但这一情况的发生仍然有存在可能的。《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使用的是“可以”二字,为公安机关处理此类事件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

国籍,是公民获得一国管辖和保护的资格。自然人定居国外,受到定居地当局的属地管辖和母国当局的属人管辖。就国籍而言,存在国籍冲突的可能性。而户籍则在民法上体现为自然人的住所,在一地拥有居所的自然人,当地对于该自然人有税收、司法、行政等管辖权。自然人接受住所当地当局的管辖,通过劳动、消费、纳税等活动为当地经济社会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户籍是唯一的。上海市的《条例》要求定居国外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注销户籍,其目的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也体现了居民义务与居民权利的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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