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区别

2022/01/17 16:41:24 查看1182次 来源:胡冰律师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

一、两罪的概念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 》第271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数额起点标准"5000-20000元",在数额巨大起点标准为10万元,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

2、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立案起点数额标准,司法解释立案起点标准为一万,部分地区立案标准为五千。但根据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二、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不同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客观方面不同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客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属于公诉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诉案件。

7、法律规定的量刑不同

职务侵占罪处罚依据《刑法》第271条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侵占罪的处罚依据《刑法》第270条规定: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