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工程签证会被法院采信

2021/11/25 16:46:23 查看1098次 来源:李晴律师

工程签证是最为常见的工程资料,也是工程案件中除合同外最为重要的证据材料。工程签证的本质到底是什么,何种签证会被法院采信,进而成为主张工程价款的证据。本文尝试通俗简明地解读与工程签证有关的问题。

一、签证的性质

签证的本质属性就是证据,用以证明施工过程中确实发生了可能导致工期、工程质量标准以及工程价款变更等责任事件。从字面看,签是签认,签字或签章认可;证,是作证明之用。

在双方办理结算之时,有些工程量变更仍有实物可查,能够通过后期现场踏勘得以还原。但有些施工事实难以得到还原。比如隐蔽工程,除非破坏性拆除,否则无法还原被覆盖的工作量;比如措施项目,做完即拆除;再比如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停窝工天数,也无从考证。在事后难以重新计量的情况下,书面的签证就是固定事实的重要甚至是唯一证据。

正因为是证据,所以签证首先应当具备真实性,既需要形式的真实,即确实代表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又需要内容的真实,即签证的内容与实际情形一致。只有一份签证具备民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后,才可能被法院采信,才能被视为承发包双方之间达成的补充协议。

延伸问题:

1.没有签证还能调价吗?

在很多情况下,发包人为控制造价,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非书面签证联系单不予调价。的确,工程签证是证明发承包人之间工程量、工期等事项的重要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即便没有签证,只要承包人能够证明变更的工程量已经实际完成了,而且是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完成的变更,相应工程价款应予调整。关键是看承包人能否提交足以说明工程量变更的事实以及发包人同意变更的事实。

2.签证手续完备就一定能据此调价吗?

不一定,要看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如果一份签证履行了所有的签字或盖章手续,但其记载的内容明显虚假,或者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签证内容虚假,那么这份签证仍然无法作为调整价款的依据。

比如,本人经手的案例中,工期延误的签证手续完备,但签证日期在前,该签证文件中提及的某次会议的日期在后,明显为虚假签证,未被法院采信,进而导致索赔失败。再比如,承发包双方商定以人材机停窝工损失签证弥补承包人承担的拆迁费用,但因开工初期不可能涉及脚手架、机械费,签证内容明显不合常理,最终也未能被采信。


二、签证的主体

签证发生在承发包双方之间,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工程签证的主体应当为发承包人及其代理人。在司法实践中,签证单上的签字人到底能否代表发包人是常见的争议焦点。

一般来说,发包人的现场代表,发包人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均可作为签证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挂靠情形下的项目负责人均是常见的签证主体。

然而,除了上述人员外,施工员、技术人员等人员虽不是合同约定的有权签证主体,但并非当然不可以签证。只要能证明前述人员足以让人相信其有权签证,即构成表见代理,前述人员的签证同样发生效力。

延伸问题:

监理的签证权限到底有多大?

一般来说,监理可签事实(即技术签证),不可签价格(经济签证)。监理作为一线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而对于直接调价的签证,发包人为了控制造价,一般都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相关签证需发包方确认后方能作为变更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监理签证的内容是针对价款,因监理通常没有调价的权限,该签证单中涉及的事实部分可以采信,价格部分通常无法直接作为调价依据。

三、签证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签证的内容是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包括工程量、工程款、工期、质量标准等核心要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版罗列了签证的六种情形,包括发包人的口头指令;发包人涉及工程实施的书面通知;实际施工超出招标工程量清单;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价格市场变化;其他施工条件及合同条件的变化。

一份有效的签证将构成对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的变更,最终指向工程款结算。如果签证对于发生的变更事实及费用均有明确规定,则直接依签证计入结算;如果签证仅记载了事实,对于变更的费用无法定量计算,在结算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法确定所涉及的费用。

四、程序性瑕疵签证

为了确保签证的及时准确,发承包双方一般会在施工合同中对签证的程序进行约定。还有一些规章制度,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369号文件),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后的7天内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工程设计变更导致价款调整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签证,发包人在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的工期要求严格,施工管理粗放,大部分签证难以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事后补签是常态。从另一个角度看,发包人的指令,特别是对工程变更的指令,承包人也应当无条件的接受,难以未签证理为由拒绝施工。

在诉讼中,签证首先是作为证据对待,只要其记载的内容成立,程序性瑕疵往往不是争议焦点和审查重点。在最高院的案例中,存在签证未按程序签字、提交和审批,但最终被采信的裁判,也存在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答复签证即视为认可,但法院并不会以逾期答复为由当然采信签证的裁判。所以,司法的核心还在于查明签证的真实性,并尽可能从实体公正的角度进行裁判。


注:1.本文仅供交流探讨之用,欢迎私信交流观点。2.工程案件复杂,个案的预判和处理均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机械套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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