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扣工资的法律问题解析

2021/11/25 16:58:46 查看1328次 来源:李晴律师

员工被单位扣工资是极常见的劳动纠纷,由此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单位扣工资是否一定违法?扣提成工资与扣基本工资的严重性一样吗?被扣工资的员工能否单方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员工被扣了工资是不是只能忍气吞声?

最近本人代理了一个劳动仲裁案件(坐标上海),争议焦点就涉及提成管理办法是否有约束力,是否属克扣工资,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虽然案件最终圆满仲裁调解结案,但在两次开庭及庭后调解中,还是能窥见仲裁员、双方律师对于上述问题的理解分歧。分几个问题细述。

问题一:单位扣工资就一定违法?

答案是否定的。单位扣工资需要分情况来讨论。

第一种情况是名正言顺的扣。

其实也不能算扣,而应当叫代扣代缴,就是单位实际代员工缴了本来应该由员工承担的钱。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单位可以从工资中扣除: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二种情况是单位有依据的扣。

扣的依据往往是劳动合同或者员工手册类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或者规章制度是否可以规定扣工资,答案是肯定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扣工资。

实践中,单位罚款制度也是普遍存在的,单位有自主的用工管理权,而扣工资(或者罚款),也是一个重要手段。当然,如果是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要考察扣款的约定是否公允,如果属于单位免除自己责任,限制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则为无效。如果是通过规章制度,要考察规章制度是否通过了民主程序,是否告知劳动者等等程序。否则,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也没有约束力。

关于扣或罚多少钱算合理,多少有点自由裁量权的意思。从本质上看,扣工资的根本理由在于员工没有完成工资所对应的基本劳动,工资发放遵循“工资与工作量相对应”,即在请假情况下单位扣除的工资应与劳动者“缺席”劳动所对应的报酬基本一致,而在迟到等违反规章制度情况下单位扣除的工资应与因此造成的损失基本一致。

第三种情况是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时的扣款。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单位可以以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扣工资,但是,有严格的限制。

首先,需要是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的,这里的原因,必须是员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财务人员打款打错之类的严重错误。像是销售人员没有去化库存、逾期回款等,都不能认定为这里的“原因”。一句话,应当是员工基本的本职工作没有做好,如果只是工作没有取得成果,那还是不能扣钱。

其次,单位要有明确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应当有证据可以证明,而非财务上的计量。

再次,每月从工资扣除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