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8/06/07 17:34:51 查看332次 来源:张仁藏律师

  审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

  律师简析:

  判断一项费用能否应该纳入承包人工程价款先受偿范围的关键,一是看这项费用是否属于工程价款的范畴,二是看这项费用是否属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的实际支出。停窝工损失属于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不应纳入优先受偿权保护的范围。

  在实务中,建设工程停工的原因常常是由于发包人资金不到位,而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于银行的抵押权。承包人一旦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就有可能导致该在建工程上的银行抵押权难以实现。将停窝工损失等损失纳入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就会造成对承包人过度保护,并有可能侵犯抵押权人及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承包人的过度保护,有可能会导致发包人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或普通债权融资渠道,增加了在建工程“烂尾”的几率,最终也会伤害到承包人的利益。因此不应将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窝工、停工期间的损失列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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