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婚外情中的财产损害纠纷

2021/12/26 11:00:04 查看2850次 来源:郑素洁律师

【特别说明】

本书由盈科全国婚家委主任杜芹律师、盈科北京家事调解中心主任、盈科北京股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郑素洁律师作为主编,联合盈科深圳、南京、北京、上海、泉州五家分所共18位律师重磅推出。本公众号将在每周分章节分享该书,带领读者深刻认识、了解婚外情,分析婚外情背后的法律关系,从法律的角度讨论、分析婚外情中各方当事人所面临的维权困境和解决方案。

 

《拒绝危险关系:婚外情的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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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婚外情与民事权利

第三节 婚外情中的财产损害纠纷 

一、[案例精选]

[案例] 情路不顺怒报复,财产损害要赔偿婚外情因不同于正常的恋爱,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有的甚至具有欺骗性,所以在感情发展不顺或分手时往往会互生怨怼,甚至因怨恨产生报复行为,有的还因泄愤行为损害财产而吃上官司,实在不值得!

董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刘某某与吴某系同事关系,吴某因不安平淡的家庭生活,隐瞒其已婚事实,追求刘某某并顺利发展为恋爱关系,但纸终究包不住火,刘某某知道吴某有家庭后,感觉被欺骗非常气愤,两人多次发生激烈争吵,分手后仍恨意难消,决定上门讨要说法。

2018年2月7日18时许,刘某某及其母亲到吴某、董某家中,当时家中仅有吴某一人,吴某一开始不愿开门,于是刘某某及其母亲怒砸不锈钢纱门,门被损坏,后吴某开门与刘某某和其母亲理论,两人遂闯入家中,与吴某发生激烈争执,期间数件财产被损坏,吴某打电话报警。

报警后,民警及时出警,并询问吴某“什么东西被砸”,吴某不想事情闹大,称“算了、算了,小东西”,于是,报警事件很快处理完了。可是,吴某妻子董某回家知道发生的事情后,越想越气,气吴某感情不忠,更气第三者竟然敢上门挑衅,于是愤然起诉,吴某、董某夫妇均为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赔偿损失4万余元,包括IPADPRO一台5176元、百浪多男士腕表一块32000元、修理门1000元及其他生活物品,并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出警记录、微信截图、派出所民警出警视频、开锁公司业务登记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对发生争议的事实及门的损失予以了认定,因报警后吴某未陈述所有损害物品,只称“算了,小东西”,因此未能记载其他物品损害情况,出警视频也未能拍到具体损害财物,因此,对于其他财物损失未能认定。

最后,法院判决刘某某承担门的赔偿责任800元。


二、维权指引--何种情形构成财产侵权?

损害财产是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财产权益就是民事权益的一种,受法律保护。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案例中的损害财产的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婚外情关系相比一般感情的复杂性,决定了感情出现问题时矛盾更尖锐,案例中的刘某某,开始并不知道自己是第三者,是抱着谈恋爱的心态和吴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的,却发现吴某骗了他,感情被骗,还被戴上第三者的帽子,心里当然不甘,气得上门理论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但案中的刘某某用了较为极端的上门打砸方式,毁坏了财产,即使损害财产的行为和后果,是因为感情被骗,但财产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刘某某要为损害他人财产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感情上是受害者,出气未成却构成侵权并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导致自己置于被动地位,虽然该案金额不高,但也实在不值得。

作为第三者,如果发现自己的恋爱对象有家庭时,建议长痛不如短痛,快刀斩乱麻,潇洒离开!一时意气洒,快意恩仇的结果很可能是:身份暴露被恋爱对象配偶怨恨,过激行为惹上官司,第三者的身份还可能影响下一段感情的发展,所以,笔者再次奉劝,即使痛苦,也要及时脱身,着眼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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