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30 11:36:05 查看3112次 来源:孙富强律师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由法院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但是由于自行举证的难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还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还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医疗费
(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其他)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近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对于收入超过法定纳税数额的,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费一般原则是一人,除非存在医嘱。)
交通费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好在票面给予注明;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
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
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原则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二者差别较大,由于很多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法院实际审判时,对于户籍方面,审查比较严格,需要相关的证据进行印证,才能被认可按照城市户籍进行赔偿。
另注:对于赔偿的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
罪行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均可构成该罪的主体。
(二)在主观要件上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罪名,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那么就不是该种犯罪,而是相应地构成其他故意犯罪了,在处罚方面也比该罪要严重得多。
(三)在客体要件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四)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存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赔偿项目 | 计算公式 | |||
医疗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 |||
误工费 |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 ||||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 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2.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注: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
交通费 |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 |||
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 | |||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情形)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2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 |||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 |||
死亡赔偿金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情形)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 |||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 |||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 ≤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系数为1,下同) |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 ≤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⑤×(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
≤60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注意事项 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目前湖南省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0.5万至5万,死亡的,同1级。 2.司法实践中,该费用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 |||
财产损失 |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 |||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19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一、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的证据 |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相关现场、车辆损失照片。 |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
三、证明抢救费用和医疗费的证据 |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院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
四、证明误工日期、误工费的证据 |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误工时间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的误工期限。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
五、证明护理费的证据 |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 |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的证据 |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4.司法鉴定意见。 |
七、交通费的证据 |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的证据 | 1.司法鉴定意见。 2.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
九、后续治疗费的证据 |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证据 |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扶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扶养关系证明。 |
十一、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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