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您可能需要知道的第一件事:创业选择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个体户?

2021/12/31 21:26:07 查看4168次 来源:齐炳雨律师

《民法典》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102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你细品:创业选什么组织形式可是个大问题。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者或者出资人、合伙人都有可能要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说的更加直白一点,就是开个体户或者独资企业或者跟别人合伙是有可能倾家荡产的。只有法人有权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不会牵连出资人。而最典型的法人组织就是公司。

所以创业如果没有必要公司是最好的选择,必须承认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负是低,但是税是可以筹划的,但是风险却无处不在,就是出资人的对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当然对于利用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律有规制,如《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有限责任依然是现代公司法的基础。

《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再仔细品一下,就知道最好不要自己100%控股一家公司了,除非真正能做到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分开。而且最好不要夫妻店,湖北省高院在(2018)鄂民终1270号案件中将夫妻二人控股的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虽然不是最高院的指导案例,但依然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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