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您可能需要知道的第二件事:开公司选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31 21:26:33 查看14529次 来源:齐炳雨律师

选定公司后,到底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实不是一个大问题,但是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股份公司好像显得更加高大上,所以经常有人作出不适合自己的选择。

基于目前我国公司法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时按照学理分类,公司分为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私人公司其实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公众公司其实就是上市公司,而股份公司其实就是从私人公司到公众公司的一种过渡,所以如果是初创公司和短时间没有上市准备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实是更好的选择,而且如果要上市只需要进行公司改制就可以。而且基于我国目前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多的灵活性。举例如下: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决定,临时会议由有关人员提议召开;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会议必须每年召开一次。而且在公司亏损、相关人员提议和董事人数不足时2个月内必须召开。

2、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通知的方式,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必须在开会前20日通知全体股东。

3、  最主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实现同股不同权。《公司法》42条规定,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公司章程是可以规定表决权的具体分配的,并且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

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2/3以上表决权通过。这里的表决权是全部表决权的2/3。

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上述决议只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即可,主要是基于股份有限公司人数众多考虑。

所以如果公司人数不多的情况下选择了股份有限公司,则完全有可能出现部分小股东出席会议作出重大决定的情形。

5、  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东西,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另行限制。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是一个非常麻烦又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因此章程可以股权对外转让作出限制,比如禁止对外转让只能对内转让或者由公司回购。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却不能进行这样的规定。其次,对于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的问题,法律默认是可以继承的,但是为了保持人合性,章程可另行规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却不可以作出另外规定。

当然,有限责任公司还有其他很多灵活性,比如可以不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而直接设置执行董事和监事等等,所以有限责任公司是大部分公司合适的选择,最主要还是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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