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A照B照驾驶证降级制度评述

2022/01/05 13:09:32 查看2641次 来源:缪建林律师

1.A照B照驾驶证降级制度的由来

在本文中简称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类驾驶证为A照B照驾驶证。A照B照驾驶证的注销降级制度始于2012年9月12日发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3号令)。123号令**第六十八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第139号令)对降级的三种情形未做修改,但缩短了降级后申请增加的期限,139号令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也就是最快1年就可申请增驾。而按照123号令规定至少需要3年。

截止2022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施行的AB证驾驶证,已实施了8年,由于驾驶证降级对大客车、大货车驾驶员造成严重影响,对该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始终存在争议,有许多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判决交警方败诉,而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62号算彻底了取消降级制度。

虽然降级制度废止了,但是仍有必要对该制度做一个评析。


2.驾驶证降级制度评述

2.1 合法性评述

合法性评述,许多法院在驾驶证降级行政诉讼案件中多有阐述,如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吉01行终77号判决书中阐述“”虽然被上诉人田占河的驾驶证因违法行为在一定周期内被计满12分,但根据上诉人市交警支队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田占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故上诉人市交警支队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主要证据不足。《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系由公安部以公安部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规章,故对于上诉人市交警支队提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包括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还有法院从程序角度,如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鄂11行终89号判决书中阐述“交警大队在未提交证据证实相关车辆管理部门注销被上诉人刘某明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情况下,即通知被上诉人刘某明办理换证业务,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出具该通知时,是否告知驾驶人如有异议时的申请审核权,该通知不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及公安部《关于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之规定,程序违法。”

再来看列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山西翟某胜申请执行行政处理判决检察监督一案。该案中,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告知书》载明了“自即日起,你不得继续驾驶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的内容,对翟某胜的驾驶资格进行了实质限制,而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具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权限和业务职责,故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山西省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告知书》。但交警队一直未执行该判决,直到检察院发出《检查建议》**监督结果。20205月19日,乙县人民法院向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出执行通知书。5月20日,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撤销《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告知书》的决定。

特别是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合法性问题将不再存在争议,该法第九条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降低资质等级”,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业务明显属于行政处罚种类,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而设定驾驶证降级制度的为公安部规章,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取消降级制度具有紧迫性。

2.2 合理性评述

对持A照B照驾驶人记12分将导致扣留驾驶证及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即降级的后果,对该群体权益影响重大。A照B照驾驶人群体认为,考取A2驾驶证的费用就已经要花费一万到两万块钱了,而且A2驾驶证对于货车司机来说就是谋生的工具,就是他们的饭碗,如果被降级了,那他们直接等同于失业,不但面临高额的房贷、车贷,甚至连买来的大车都要放着生锈。现在很多从业的货车司机都是农村出身,他们的工资收入是一家人的主要经济来源,如果驾驶证被扣12分面临降级,那么一家人的经济来源就直接被切断了,那么一家人的生活又该如何保障呢?因此,很多货车驾驶人希望,扣12分降级制度应该更为人性化一些,希望国家能够区别对待因为不同的违法行为而导致驾驶证被降级的货车司机,对于不是主观并且影响小的道路违法行为进行宽大包容处理,比如只罚款不扣分或者扣满12分后可以重新学习再开车上路;对于那些主观恶性大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法律从严处理,既扣分又罚款并降级,驾驶证降级之后不允许再开车上路。

2.3 实际执法效果评述

降级制度虽是公安部通过,但制订该制度的人与是各基层交警大队中队的人却并不是同一人。基层执法人员由于长期和客货司机接触,普遍存在同情心理,认为12分降级,敲掉别人饭碗,除非实在没有办法或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这类情况,一般也尽量避免造成客货司机驾驶人记满12分。这就造成一个现象:交警对A照B照驾驶人谨慎记分了,可能会把记分的处罚变通为不记分的处罚,把记6分的违法变通为记1分的违法,如果运气不好,碰到A照B照驾驶人已经11分,再记分就要记满12分,那就干脆不处罚了。这就造成了一种新的不公平,处罚A照B照驾驶人还需要看他是否可能记满12分,出现变通降低处罚放纵违法的情况。


3.降级制度取消后,A照B照驾驶证管制措施的新规定

取消A照B照驾驶证降级制度,并不意外放松管理。对A照B照驾驶证制订有更为严格的审验和满分学习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62号

第六十五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即60周岁以上A照B照驾驶证,换为C1驾驶证。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二)身体条件情况;(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即A照B照驾驶证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规定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C照满分学习为7日,而A照B照驾驶证满分学习时间为30日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每满12分,学习时间加倍,A照B照驾驶证满分学习时间每次增加30日,最多可达120日。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C照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

而A照B照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


4.总结

原降级制度备受争议,新《行政处罚法》通过后,合法性问题更加凸显,并且通过严格A照B照驾驶证的审验和学习,实际亦并未非放松对A照B照驾驶人群体管理。

来源于:交通安全观察公众号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