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收藏品为何构成诈骗罪?

2022/01/17 18:37:21 查看1372次 来源:周文达律师

近日,北京地区集中爆发了多起以交易收藏品为手段的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可见,利用此种方式进行诈骗活动已相当普遍。笔者通过检索大量相关判例,发现以销售收藏品的方式触犯诈骗罪的情况多样。那么,以往案件中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一般涉案公司在推销收藏品前,会先设立以某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为名义的公司,并设立回访部、热线部、行政部等部门。随后公司会招聘数名电话销售人员,采取岗前培训、上岗后老带新等方式对话务员进行话术培训,并对话务员分组、队管理,从中提拔任命组长、主管、经理等职位。经过话术培训后,话务员以该公司员工名义,或冒充中国收藏家协会工作人员、某收藏会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某拍卖公司工作人员、某邮购中心等名义向公众拨打电话推销。笔者列举涉案公司三种常见的销售模式。

一、低买高卖、以假充真

涉案公司指示电话销售拨通电话后,先向受害人介绍某款金银纪念币、字画、书法、钱币、邮票等具有收藏价值的产品。待买方选定某款产品,双方确定好产品价格后。公司以更低的价格购买一套仿冒的前述收藏品,委托送货机构交与受害人并收取约定的货款。针对此种情形,法院认定,涉案公司出售的货品均系批量工艺品或商品画,真正的收藏品具有广泛认可的艺术价值、很低的存世数量且有不可复制的特性,而涉案公司可以批量购入、对外大量推销出售且出售价格远远高于实际成本价格。公司明知出售的货品不具有收藏价值的情况下,指示公司话务员直接联系客户谎称货品系大师作品、夸大货品的收藏价值,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冒充身份、巧立名目

涉案公司通过购买个人信息数据,已经掌握了被害人属于已经购买收藏品(真品)的藏主。公司指示电话销售拨通电话后,会冒充公安局、公证处、收藏家协会等的工作人员,告知受害人买到的是假货,以退还被害人被骗钱财为由,向被害人主张需要先交付公证费、转账费、红包等费用,让被害人打款到其指定的账户。众多真正的藏主将上述费用打入指定账户内,从而造成财产损失。此外,部分涉案公司要求电话销售以某邮购中心、购物中心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虚构公司举办周年庆活动、感恩回馈活动、抽奖活动等,以帮助客户参加收藏品拍卖会,假借缴纳活动保证金、补差价及税费、托运费、保险费、过户费、质检费、领奖费、拍卖保证金、拍卖报名费等名目,将所谓奖品、礼品寄送给客户,通过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针对此种情形,法院认定,涉案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了受害人大量财务,构成诈骗罪。

三、高价回购、合股购买

涉案公司指示电话销售向被害人拨打电话推销所谓的藏品,或高价回收被害人自己收藏的藏品,谎称只要被害人购买该公司藏品,就承诺该公司或者是外商随后会以高价收购被害人购买的藏品或其手中收藏的藏品。当被害人同意购买藏品后,涉案公司会通过速运货到付款的方式将藏品寄给被害人,由被害人支付购买藏品的费用。如果遇到被害人称自己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全额购买藏品时,电话销售便称自己可以与被害人合伙购买该藏品,待公司高价回收藏品后,双方平分利益。当被害人收到藏品后,涉案公司其他人冒充公司有关部门人员与被害人联系,告知被害人该公司已发现被害人与销售人员一起购买藏品一事,这种行为公司是禁止的,要求被害人补足由销售人员承担的那部分费用,以证实销售人员的清白。待被害人同意后,销售人员再将“补款证明”通过快递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寄给被害人,由被害人补足购买藏品的费用,后被害人将钱款打入涉案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针对此种情形,法院认定,涉案公司编造虚假事实并以巨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骗取他人信任及钱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在此提醒热衷收藏的朋友,如果想要收藏物品,最好掌握一些专业的知识和鉴定水平。购买或出售收藏品,需要提前确认对方的合法资质,通过正规渠道才能保障您的财产权益。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