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知多少!

2022/02/15 13:35:08 查看4429次 来源:丁科峰律师

引言:

执行难吗?

难!不少债权人因担心打赢了官司也执行不到钱,而止步于人民法院大门,希望能通过一遍遍的催要,让债务人心生善意主动给钱。可能吗?结果可想而知。

通过执行实现债权还有可能性吗?

当然有!近年来,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力度持续增强。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与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25项信息,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同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罚款及以拒执罪移送公安的频次也有了提高。另外,专注执行的律师,能全面运用调查手段和调查工具、适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准确研判追加被执行人、及时提起执行行为(标的)异议、充分运用执行监督程序、必要时还可以提起撤销权和代位权之诉。以上主客观因素,均极大提升了执行效率和回款概率。


◆ 失信惩戒的概念

     对符合失信惩戒条件的被执行人,由各级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以及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 失信惩戒的适用条件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被执行人如何不被信用惩戒?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 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 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 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善意文明执行背景下湖南高院的尝试:

    ● 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是指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承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宽限期,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 被执行人已如实详细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并承诺主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消费的;

    ※ 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

    ※ 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

    ※ 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屏蔽和失信时限的缩短。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 已如实详细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

    ※ 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和处置其财产及收入;

    ※ 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

    ※ 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可行的后续履行计划。


    ◆ 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撤销失信信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删除失信信息后还会被失信惩戒吗?

    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又符合失信惩戒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

    共计11类150项惩戒措施,涉及个人信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以及资质认定等方面。比较常见的有:获得政府补贴限制(如芜湖符合条件的购房安家补助)、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授信限制(金融贷款方面)、不动产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日常监管加强(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比如税务稽查)。


    ◆ 失信惩戒的适用期限

    符合失信惩戒条件之一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除外,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 失信被执行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条件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 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 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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