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3 12:09:38 查看22976次 来源:桂娇律师
民间借贷之借贷关系认定
只有借条凭证要求对方还钱,法院驳回诉求
【案情回顾】
张三向李四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张三今向李四借到款项11万元,借款期限是2018年4月3日至2018年7月10日,利率为每月3%,全部本息在2018年7月10日一次性还清。”,后李四认为张三未按借条还钱,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还钱。李四除提供了张三出具给他的《借条》外和李四与张三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张三向其出具借条的内容。还同时还提供了张三向王五、赵六出具的借条原件(张三借到王五15万、张三借到赵六6万)及李四向王五和赵六转账的交易记录,主张李四已经代张三向王五和赵六偿还了共计14万元。
【争议焦点】
张三和李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要想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就需要证明存在基础事实关系,既要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还要实际交付借贷款项。而本案中,李四起诉至法院要求张三清偿借款,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应当由李四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基础事实。但李四提供的张三单方面出具的《借条》和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只能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不能证明李四实际将11万元款项交付给张三的事实。李四虽然主张代张三向王五和赵六清偿了部分借款,但张三向王五和赵六出具的《欠条》的原件却还在李四手上,如果真的清偿成立,那么原件应该还给张三才对,因此原件在李四手上这点也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李四主张与张三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主张。
【实务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行为时有发生,无论是亲朋还是好友,基于信任向另一方出借了相应款项,当对方不按约定如期还钱时,这时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就需要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如果只是提供借条、借据、欠条等就起诉,对方肯定会以没有收到借款为由不承认借款事实,或者主张不是借款而是其他法律关系。所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想取得好的法律效果,首先,要从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款项交付行为是否已完成两个方面去审查借贷的基础事实。其次,也要梳理案件细节,比如双方之间的关系、借款的原因、金额大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有无还款等诸多因素。最终,灵活运用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来综合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面对大额款项的出借,要搞清楚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履约能力、款项来源、是否涉及证人或案外人出庭等,必要时可能需要申请调查令调查取证。
回归到本案,因李四只提供了张三向其出具的《借条》和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只能确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但李四无法提供实际出借款项的证据,虽然主张代张三向王五和赵六清偿了部分借款,但因法院审理查明的该部分事实与李四陈述的事实存在不符,所以也达不到证明目的,因此法院无法认定张三与李四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最后提醒大家,面对同事、好友、亲友的借款,可以综合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对方的还款能力、借款时间、还款周期、借款金额、利息等诸多因素后再决定是否出借。一旦出借,也要保留好借条、转账记录、现金给付证明、证人、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的证据。相反,被告在面对民间借贷纠纷时,也要积极出庭答辩,发辫抗辩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速递】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案例】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终314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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