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传承|离婚后又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2022/03/18 08:30:40 查看1340次 来源:郭世斌律师

一、关键词

同居关系、共有物分割、等额共有

二、裁判要旨

本案所涉房屋系李先生杨女士生活期间建造,属于共有财产。因各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出资额,故李先生和杨女士应当平均分割,即每人获得二分之一

三、案情简介

20206月,李先生与杨女士同居生活期间,李先生购买了宅基一处,宅基款为118000元。于20208月起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两层房屋一座。现李先生与杨女士分手,杨女士要求分割涉案房产归属问题。

四、法院裁判

法院酌定该房屋价值为24万元,李先生补偿杨女士12万,杨女士在取得该份额的补偿后,不再对房屋享有权利。

五、律师点评

洛阳婚姻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对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房屋,财产存在混同无法进行区分,属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应依法予以分割。杨女士对其共有份额进行分割。因各方不能证明其出资额,应视为两方等额共有。本案所涉房屋系李先生杨女士生活期间建造,属于共有财产。因各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出资额,故李先生和杨女士应当平均分割,即每人获得二分之一。法院酌定该房屋价值为24万元,李先生补偿杨女士12万,杨女士在取得该份额的补偿后,不再对房屋享有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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