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常陷入的法律盲区

2022/03/24 10:17:09 查看1416次 来源:谢小婷律师

笔者执业两年来,办理了一些刑事案件,既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也有为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大部分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笔者发现,基于各种原因,刑事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普遍在某些事项上陷入法律盲区,重点表现在羁押期限、取保候审、批捕等方面。而陷入法律盲区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往往采取非正常途径试图达到某种目的,反而此而错失了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良机。

就羁押期限方面的误区来看,犯罪嫌疑人及经常将刑事拘留误认为行政拘留,甚至很天真的认为关几天就出去了,特别是破坏社会秩序类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笔者于2018年春节前接到一集团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杜某提供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法律服务。接受委托后,笔者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杜某。在告知是受谁委托,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后取得杜某信任后随即开始告知其在侦查阶段的法律权利、了解案情。杜某于2018125日刑事拘留在武汉某看守所,于2018130日转吉安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延长了拘留期限至2018224日。与杜某沟通后发现,杜某以为拘留期限至多15天,其混淆了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处罚,也称为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适用的法律依据通常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行政法律法规,行政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罪该逮捕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为了防止他们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或者行凶报复,而又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种措施不具有任何处罚的性质,但拘留期间可折抵相应的刑期。刑事拘留一般为1014日,最长为37日。

由于犯罪嫌疑人混淆了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认为拘留个十天半月就可以释放,进而静静等待恢复自由,等到半月过去自身仍然被关押才惊觉事态的严重性。更不了解犯罪嫌疑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之日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提供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等法律服务。

就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权利义务来看,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对取保候审、逮捕误解颇深。拿取保候审来说,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认为取保了就代表案件终结了,其不用受到法律追究了。殊不知,取保候审只是一种暂时非羁押性(替代性)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的人,并不一定是不受法律追究。《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人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处理,主要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唤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而违背规定的处理,有没收保证金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由上可知,取保候审并不是不收法律追究,可以自外逍遥自在,反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各项规定,以免被重新羁押。

就逮捕来说,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存在盲区的是逮捕过程中自身享有的权利,包括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中的权利、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的权利。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认为,在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候自身无计可施,只能等候结果,捕或则不捕都是听天由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人民检察审查批准逮捕时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然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则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则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简单一些来说,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以及近亲属在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以及检察院逮捕后并非没有任何救济的权利。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律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但就司法实践中看,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申请取保的成功概率是很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基于对法律的无知也好,对非正常途径“捞人”抱全部希望也罢,不寻求专业人士的专业帮助,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只会是又害无利。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当身陷牢笼时,笔者希望,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应当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而不应当是寄希望于找关系或则其他非正常途径。就刑事立案后,律师介入的时间越早,越是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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