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2022/04/08 17:26:38 查看988次 来源:刘堂律师

现实生活中,离婚的原因各不相同。而导致离婚更多的原因在于一方有过错,可能是出轨,也可能是家暴等。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无法继续,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侵害对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由此所受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不过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本质上是给予无过错方利益补偿,对过错方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无过错方。倘若双方均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过错行为,则不符合主体要求,双方都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例如,师宗县人民法院在[(2016)云0323民初746号]判决书中认为:  

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原、被告双方均已另行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双方均有过错,依据过错相抵原则,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前提条件  

离婚是获得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没有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例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2019)沪0112民初2263号]判决书中认为:  

现原告王某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  

此外,如果被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所提出的损害赔偿仍然不能得到支持。  

例如,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在[(2018)冀0609民初482号]判决书中认为:  

双方应当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时间条件  

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至关重要,若是提出的时间“不合时宜”,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应当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而且无过错方是否行使赔偿请求权,由无过错方自行决定,法院是不能主动判决离婚损失赔偿的,不过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并且根据无过错方的诉讼地位,分情况处理。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  

应在离婚诉讼时提出离婚赔偿请求,若离婚诉讼时没有提出,在离婚后提出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例如,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在[(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37号]判决书中认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对于原告所称的被告和第三者公开相处生活造成其精神损害的请求,应在离婚案件中一并提出,现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原告作为无过错方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案不予处理。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  

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与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比,删除了离婚后一内年提出的时间限制。  

例如,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在[(2019)川0904民初125号]判决书中认为:  

被告婚后与她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生活,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并导致双方离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故原告宋某在离婚后一年内有权请求被告何某1进行损害赔偿。至于损害赔偿的金额,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30000元。  

结语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损害赔,既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害的赔偿,也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不过赔偿的数额并不是当时人主张多少就能得到多少的赔偿,法院往往会从过错方的经济条件、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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