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权到底该给谁

2022/04/12 11:05:05 查看1182次 来源:刘彪律师

房产继承权到底该给谁

案情概要:

王某与任某系夫妻,婚后育有王某1、王某2两子。王某晚年生病后住院长达一年半。期间王某1甚少去医院照料王某,但其支付了大部分的医疗费用。王某过世后,任某因房产继承将王某1告上法庭,任某认为王某1、王某2均有各自的住所,自己晚年为了有固定的居所,想将房子自己留下,希望法官判决将房产作价中52917元(总房价暂按31.75万元计算)给王某1,王某1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任某将房屋过户于任某名下。

王某2表示同意将房产实际分割并将自己的份额赠送给任某。王某1表示王某在生前订立了自书遗嘱,遗嘱内容为王某将其名下在婚后购买的房产留给王某1,作为王某1的儿子未来结婚所用。王某1为此提交录音证据,系王某弥留之际亲口承认有书写将房产给王某1的遗嘱,此录音用于证明任某销毁了王某的自书遗嘱,应当丧失继承权。

判决结果:

王某名下的房产六分之五的份额归任某所有,六分之一归王某1;驳回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首先,关于任某是否销毁了自书遗嘱,根据王某一提供的录音证据,录音中王某1有诱导嫌疑,并且王某1甚少去医院探望,只在最后王某弥留之际才有这份录音,所以用于证明王某曾经订立过自书遗嘱并不充分。同时,这段录音发生时现场没有其他见证人,亦不能认定为是口头遗嘱,所以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

其次,涉案房屋为婚后购买,是王某与任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有遗嘱,王某也无权处分任某的部分,王某1不可能继承全部房产。

最后,关于任某是否应该丧失继承权,因王某1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王某生前立有遗嘱,也就不存在任某销毁遗嘱的情况。即使任某确实有销毁遗嘱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而任某只是希望自己晚年不会居无定所,王某1王某2都已有住所,不会造成其他继承人生活困难或严重侵害其他继承人利益的结果,所以不能支持王某1认为任某应丧失继承权的主张。

综上,房产一半的份额为王某的遗产,依照法定继承均分给任某、王某1及王某2,由于王某2表示将自己的份额赠与任某,所以任某共分的六分之五的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存在多份遗嘱时一定只有一份遗嘱有效吗

案情概要:

王东有一子王南、一女王北,妻子程西已经去世多年,儿女考虑到老人年岁已高,生活多有不便,自己又不能常伴在侧,所以二人协商给王东请了保姆甲照顾其日常起居。王东对于保姆甲无微不至的照料非常满意,为了感谢甲,王东自书一份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名下的三套房产由王南、王北平分,所有的现金赠给保姆甲,签字并注明日期。二子女知道遗嘱内容后劝说王东,保姆是已经支付工资的,对王东的照顾是她分内的事,无需将所有的现金财产给她作为感谢,王东听后深觉有理,遂又立下书面遗嘱,内容为将其全部现金平分给王南和王北,签字并注明日期。王东过世后,他的遗产应如何分配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中, 王东先后立了两份遗嘱,第一份处分了其房产以及现金,第二份只处分了现金,两份遗嘱均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所以均是有效的。虽然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其含义应为数份遗嘱并存时,内容相抵触的部分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仅为发生效力优先的问题,而不是直接导致前一份遗嘱的无效。所以王东死后,其房产按第一份遗嘱由王南、王北继承,现金按第二份遗嘱内容依然由王南、王北继承。

保姆若想分得遗产,无法通过遗嘱实现,但其可以以非继承人的适当分予权向法院申请适当分得遗产。法院将通过保姆的工资及保姆对被继承人的扶养程度判定其是否有资格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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