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已被“非婚同居”和“重婚同居”取代

2022/05/11 16:58:16 查看1168次 来源:杨帆律师

非法同居我国现在已经没有"非法同居"概念,取而代之的是“非婚同居”和“重婚同居”。

非婚同居:

是指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的双方同居在一起的现象。非婚是指无法律障碍的两性双方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而不论双方是否有结婚的意图,这样我们就能将非婚同居与违法的同居区别开来。非婚同居的双方不得有法律上的障碍,即不能是已婚者。 

非婚同居法律后果:

1. 双方不是法定夫妻,夫妻关系不被确认;

2. 同居财产处理一般以协议为先,后协商,协商不成按一般的经济规则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既要根据等分原则,又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分割。简单按等分分割或单纯以贡献大小分割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当然,在坚持上述原则时,还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本着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妥善进行分割。 

子女问题的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只对子女归谁抚养作了规定,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和权利义务及抚养费问题,《意见》没有规定。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对此看法不同,主要是对抚养费问题能否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专家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基于人的出生事实而产生,是客观存在的血缘关系。即使是非婚生子女,这种基于自然血亲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也是不能解除的。就是说非法同居男女双方所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的结合不合法而不存在,也不因父母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而消除。在我国,国家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给予同等的保护,并在法律上明确予以规定。1950年婚姻法第1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1980年婚姻法第19条重申了这一规定。所以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改变,子女无论归男方或女方抚养,另一方都有承担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其数额应与婚生子女相同。因为《意见》属于司法解释,是依照立法精神对法律规定作出细则规定和明确解释,所以对法律有明确规定或仍适用原有的规定和解释的问题,不再重复。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已有明确规定,《意见》即不再规定或解释。实际处理时,应执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重婚同居:一方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同居法律后果:

1. 涉嫌重婚罪;

2.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的处理原则同非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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