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章程哪些事项是可以约定写入公司章程

2022/05/29 07:31:27 查看2285次 来源:姚程律师团队律师

对公司来讲就如同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司治理机制、运行的依据,是以公司法为基础,是所有股东的共同意志体现。以下是可以由公司股东约定公司章程的内容。

 

一、经营范围。《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四、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五、分红比例认缴新增资本。《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比例的除外。

 

六、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公司规定的其他职权……。

 

七、定期会议召开时间。《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八、股东会召开通知时间。《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股东会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一、董事长与副董事长产生办法。《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二、董事会的任期。《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十三、董事会职权。《公司法》第四十六,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四、董事会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五、经理职权。《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执行董事职权。《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七、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八、监事会职权。《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九、监事会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十、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公司法》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十一、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股权继承。《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形。《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累计投票制。《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


二十五、董事任期与董事会职权。《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十六、经理职权。《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二十七、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十八、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个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十九、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份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十、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股东的期限。《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十一、利润分配比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三十二、聘用、解聘会计事务所。《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三十三、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十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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