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符合法定情形

2018/09/17 09:48:42 查看1174次 来源:李丽律师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8年6月19日结婚,于2009年3月23日生一女,取名唐某甲。原、被告离婚时原告无工作,无抚养能力,双方协议婚生女唐某甲由被告唐某某抚养。双方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期间,原告的探视权多数时间未能实现,抚养义务无法履行,现原、被告均具备抚养能力。原告以此为由起诉要求抚养婚生女唐某甲,被告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唐某某与原告离婚后已再婚,并再次生育一女孩,尚在哺乳期。

  案件焦点

  本案中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陆某某、被告唐某某抚养其婚生女唐某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原被告离婚后因婚生幼女的抚养权发生争执,人民法院可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就本案而言,首先,双方离婚时,原告无抚养能力,但现在原、被告均已具备抚养婚生女的基本条件,也均有亲自抚养的意愿,原告的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其次,原告认为自己比被告具有更丰裕的生活基础和教育环境,而被告认为婚生女跟随自己生活较为稳定,双方的抚养条件各有所长,再次,被告抚养婚生女期间,不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履行抚养义务,而原告表示如原告抚养婚生女被告可随时探视,最后,被告唐某某已再次结婚并生育一女,尚在哺乳期,而婚生女唐某甲依然年幼。综合比较原、被告具体情况,虽然婚生女跟随被告生活较为稳定,但随着被告唐某某次女的成长,被告经济压力将逐渐增加,而婚生女唐某甲由原告抚养,可以有较理想的成长空间和环境,有利于婚生女唐某甲与原告母女关系的建立,原告对婚生女生活进行照顾也比较便利,故婚生女唐某甲由原告抚养较为有利,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婚生女唐某甲由原告陆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陆某某自行负担。

  唐某某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在父母离婚后随父或母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如果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可协议变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唐某某虽然在与被上诉人陆某某离婚后又与现在的妻子结婚并生育一女,被上诉人陆某某现在也已具备抚养婚生女的条件,但双方的抚养条件各有所长,加之婚生女唐某甲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上诉人唐某某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唐某甲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影响。且被上诉人陆某某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唐某某有不协助其行使探视权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唐某某有上述规定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的情形,因此被上诉人陆某某要求婚生女唐某甲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上诉人唐某某与被上诉人陆某某婚生女唐某甲由被上诉人陆某某抚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第36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69条、第170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75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陆某某诉讼请求。

  律师后语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与其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由此可见,在处理变更抚养权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尽可能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灵造成更大伤害。

  具体而言,在处理变更抚养权纠纷中,应坚持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则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抚养权的归属,对于后者,首先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如果双方抚养条件相同,主要考虑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权衡利弊,避免因变更抚养权,对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太大的影响和冲击。其次,应认真考察抚养方的生活习惯是否健康,再次要注意考察抚养方是否有抚养子女的强烈愿望。对此,在处理时要注意细致调查,认真了解双方当事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性格特点、抚养能力、文化水平和对小孩的关心照顾情况等,综合予以考量。

  本案中,唐某某虽然与陆某某离婚,后又与现在的妻子结婚并生育一女,陆某某现在也已具备抚养婚生女的条件,但双方的抚养条件各有所长。加之婚生女唐某甲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唐某某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唐某甲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影响。且陆某某无证据证明唐某某有不协助其行使探视权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唐某某有上述规定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的情形。因此,陆某某要求婚生女唐母甲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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