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2022/06/06 15:17:20 查看1089次 来源:何玮玮律师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3、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6条)

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5、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6、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的。

10、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的。

12、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1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5、劳动者死亡,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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