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2022/06/06 15:23:58 查看1283次 来源:何玮玮律师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说明:
1、目前,湖北省统计局已公布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性支出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2022年湖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0278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8506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即日起,湖北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均按照新标准40764.5元进行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湖北地区2021年度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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