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得情况下离婚时夫妻分割房产的情形

2018/10/09 16:28:59 查看2475次 来源:李丽律师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2013年2月23日生育女王某甲。2015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崔某某携女王某甲在父母家居住,王某某在其父母家居住。

  2015年王某某起诉崔某某离婚,被本院依法驳回,本案系王某某第二次起诉离婚,崔某某同意离婚。

  双方均同意女儿王某甲由崔某某抚育,关于抚养费,王某某主张按照工资收入支付提交了建设银行流水。崔某某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是表示王某某只是挂在这家公司上三险,王某某一直从事房地产投资生意,名下有公司。另王某某提交了病历(2012年腰椎间盘突出),表示身体不好,没法上班,没有收入,崔某某称王某某很年轻,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王某某称崔某某每月收入5000-6000元,崔某某表示,每月3000元左右,崔某某未提交收入证据。

  关于房屋产权争议主要如下:2012年,王某某作为买受人自某处购买位于北京市宣武区某路一号院13层1313号房屋(以下简称1313号房屋),王某某、崔某某双方自结婚至今未在上述房屋内居住。

  庭审中,崔某某主张上述房屋系婚后双方共同购买,要求1/2份额,要求带孩子居住,并申请向房管部门调取证据提交了2012年6月11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成交价格64万元)。王某某对该合同不认可,王某某称因为限购政策,费用93万元由父亲王某以全款支付,顾王某某只是名义权属人,实际属于王某某父母。王某某提交了2014年4月12日于某与王某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王某某自于某处购买1313号房屋,成交价格64万元、《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净得价93万元、64万元为房价款,29万元为装饰装修款,定金2万元签约当日支付,首付款36万元在2012年5月10日前支付,剩余房款55万元,在产权转移当天支付)、王某已取款回单、36万元银行明细、华夏银行明细,收条、房产证、居间服务合同,证明1313是房屋付款情况,并表示另有2万元定金1万元物业费以现金支付。崔某某对上述证据关联性均不认可,表示看不出涉案房屋关系,另双方确认1313号房屋现由王某某亲属居住,如不能居住,崔某某表示要求帮助费100万元。

  案件焦点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房屋所有权是否一定是出资人子女的。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某要求1313号房屋一半份额及居住权。根据查明情况,崔某某虽表示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有任何证据证明,而且关于具体买房情况非经申请调查,其并不清楚。王某某提交证据可以证明该1313世系王某某父亲王某乙出资购买,登记在王某某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1313号房屋应认定系王某某个人财产,崔某某要求分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崔某某抚养孩子、收入较低且名下没有住房,故法院结合双方情况给予崔某某一次性帮助费10万元。

  律师后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必须是父母全额出资,此外,如果一方父母是全额出资,但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或双方名下,则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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