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约定“两清无责”, 被保险人还能要求理赔吗?

2022/08/15 17:13:24 查看2142次 来源:吴丹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武汉市某省道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某无责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某与某签订《协议书》,载明某收到事故处理赔偿金2000元,双方无异议,今后两清无责”。某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后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某的车辆损失进行了先行赔付,某向保险公司转让了索赔权。后保险公司因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将某诉至法院。

【法官认为】

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之前,与某达成调解,某收到赵某的赔偿金2000元后,表示双方“今后两清无责”,应认定某明确放弃对某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综上,保险公司要求某支付代偿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某与某达成和解,放弃对某请求其他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相应的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某进行了理赔,保险公司可以另案向某主张返还理赔款的权利。

在现在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时代,驾驶人员应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部分被保险人缺乏法律意识,误认为发生交通事故达成和解并获取了肇事者的车损赔偿后,仍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部理赔其实不然。如果被保险人在和解协议中放弃相关权利,则无权就相关放弃权利部分向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即便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理赔,也属于不当得利,保险公司可起诉要求被保险人返还。

律师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私了方式解决时需特别注意切勿放弃自己合法权益,避免因为放弃权利而使得损失无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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