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违法用地通知下给“周x”,村委会强拆镇里需担责!

2022/08/19 15:12:34 查看1134次 来源:杨在明律师

导读:在强制拆除“违建”的过程中,乡镇街道往往急于去“履行职责”,忙乱之中很容易做出一些荒腔走板、离经叛道的怪事来。这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焦晓兰律师、李银磊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建在园地上的建构筑物被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判定为违法用地,现场制发《整治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后在违建行为主体不明的情况下被留置送达给了“周x”,第二天涉案建构筑物就被村委会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那么,连违法建设主体都没查清楚的强制拆除行为能合法得了吗?


【基本案情:留置给“周x”的整治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


委托人张先生在广东省某市某村承包有鱼塘和半坡地,面积30亩,其上建有看护房等建构筑物。


据当地镇政府向复议机关陈述,2022年4月4日其工作人员在辖区内巡查时发现了涉案建筑,认为其存在山火隐患。


4月6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村委会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认定涉案建筑涉嫌违法用地,当场制发了《整治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要求违建当事人于4月7日前自行整改。


然而还冒着热乎气儿的“通知书”该送达给谁呢?镇政府陈述其是这样操作的:


“现场有一个看护人员,经询问,其称老板的姓名为周x,居住在当地,故文书行政相对人写的是周x。由于当事人不在现场,故工作人员欲将该通知交给看护人代收,但看护人拒绝签收。于是便由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见证,将通知书留置送达给了周x。”


第二天,涉案建构筑物即被村委会组织的人员强制拆除了。


委托人张先生对上述“快速拆除”行为非常不满,认为其明显违反了《行政强制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违建查处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所有救济权利,于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属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镇政府于2022年4月7日强制拆除涉案建构筑物的行为违法。


那么,本案中镇政府所采取的上述留置送达行为究竟合法么?头一天“通知”第二天就强拆,又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呢?


【律师解析:留置送达也得找准相对人】


关于在实践中矛盾纠纷频发的留置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大家记准一点就行了:留置送达的前提是无法直接送达给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88条是这样规定的: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此即所谓“直接送达”。


第89条紧跟着就是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此即所谓“留置送达”。这样一看大家伙就明白了,留置送达的适用前提是“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在这种前提下,行政机关才能把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人叫来,在其见证下适用留置送达。


具体到本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焦晓兰、李银磊律师指出,镇政府连涉案建构筑物的“权利人”或者“建造者”是谁都没查清楚,仅凭一位看护人员的说法就将整治通知下达给了并非张先生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的“周x”,又以“周x”不在现场为由当即留置送达,显属违法行为主体认定错误,据此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此外在复议审理中镇政府还拒不承认其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强调系村委会自行组织人员实施了强拆,其行为与镇政府无关。然而村委会却明确表示是受镇政府委托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据此,复议机关认定村委会组织施工队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后果应由镇政府承担。


2022年8月11日,当地区政府作出xx府行复〔2022〕1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镇政府于4月7日强制拆除申请人建构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鉴于对涉案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用地的争议巨大,两位律师拟指导委托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一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明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鱼塘等养殖场一类设施的建设虽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问题,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但仍需依照现行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签约、审查、备案手续,而不能在无任何乡镇街道审批材料的情况下盲目占地建设。违建类案件能否获得补偿的关键在于实体而非程序,这点是在明律师反复强调的,当事人一定要往心里去,才有望在权利救济中占据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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