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李某因邻里纠纷殴打他人被刑拘,后获取保

2022/08/24 10:08:13 查看1082次 来源:徐权峰律师团队

【承办律师】徐权峰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总部(合肥)高级合伙人

【罪名】故意伤害罪

【办案机关】安徽省某市公安局

【当事人】李某

【事实与情况】2017年12月18日下午,李某与张某某因两家之间的借款纠纷发生争执,继而两人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某转身用手将上前的被害人谢某某推倒在地致腰部受伤。经鉴定:谢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2月27日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

【案件审理、辩护经过】2018年3月,徐权峰律师接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当日,徐权峰律师立即前往某市看守所会见李某,听取李某的辩解与陈述。

根据李某陈述的案件事实,徐权峰律师认为李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于是积极的为李某申请取保候审。多次前往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并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和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最终在徐权峰律师的努力下,办案机关采纳了徐权峰律师的法律意见,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结果】2018年3月14日李某被取保候审。

附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

量刑标准: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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